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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日志,高一学生因为被老师偷看日记被老师认为有心理问题?
对于解决老师与学生之间的问题,我认为最理智的方式是,看题主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第一种情况,如果家长的目的就是要控诉老师。未经允许私看孩子日记,必须让这样的老师得到一定教训。那家长尽可能去找律师,收集证据,将该老师送上法庭。
如此一闹,不管结果谁输谁赢,该老师从心里上一定受到极大的挫伤。“被学生家长告上法庭”,即使赢了诉讼,也是一辈子的阴影。
好吧,家长的目的达到了。
但是,话分两头说。另一头,家长忙于告老师,一定不是三天两天的事,可能一扯几个月下去了,那么,被耽误下来的孩子,在干嘛呢?
家长没有精力再去照顾了,不管孩子有没有心理问题,被休学回家,肯定心情上也不能平静如水吧,同时,还要配合家长取证,去告老师…
几个月下去,学业完矣。一是自己没心思学习,二是,学校肯定不会再让孩子回去,即使回到学校去了,家长认为,孩子能抵挡得了来自老师同学们的无形压力?
因此,此结果是赢了老师,输了孩子。
第二种情况,家长的目的就是想让孩子回学校上课。
那么,就应该从安抚孩子情绪,跟学校,老师进行有效沟通入手。
首先,稳定孩子情绪,在家创造安静的学习环境,让其自学学校课程,以防耽误时间长,落下功课。
另外,老师认为孩子有心理问题,强制孩子休学,也是有老师的担忧。
就我本人的经历而言,高中里每年都会有个别孩子出现心理问题,开始症状不太好发现,等到他发作了,就已经晚了。轻的,神经恍惚,幻听幻视,自己不受控制; 严重的,可能会轻生。
所以,家长先找专业医生诊断,确定孩子没有什么问题。
然后,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与老师进行坦诚沟通。我相信,任何一个老师,如果没有任何忧虑,他是不会中断一个孩子学业的。
还有,尽量让孩子改掉看小说的习惯,尤其是那种没有正能量的小说,可以看一些经典名著,或者励志文摘。
这样,能够平和解决问题,岂不更好。
律所和律师如何转型突围?
大数据时代,律所要转型突围,那就需要把律所内部各类纷繁的管理有机集成一个整体系统,借助专业的软件推动信息化建设,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内部结构,进行可视化管理,切忌“闭门造车”。就像黄埔区律工委副主任、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斌所说的:“律师事务所就像一艘“航空母舰”,既是律师工作的起降平台,又是服务当事人的落脚点,不仅要服务好律师,也要服务好当事人,而信息化建设就是链接律所、当事人、律师的有效方式。”
艾特律宝打通了谈案到结案归档所涉及的律所管理、团队协作、律师办公的所有环节,把业务与规范高度融合,实现一体化律所业务管理。管理者可以一键导出业务报表、日志报表、用章报表、行政费用报表等,对所里业务流程进行统一把控,及时调整和规范业务模式,从根源上提升客户满意度。同时可以自定义办案流程、行政财务审批流程,让内部流程更顺畅和高效;同时视频会议、聊天沟通等功能,减少了同事间的沟通成本,给团队协作带来了便利;最重要一点是带有数据报表分析,让律所管理者对经营状况、案件状况一目了然,发现危机,及时应对处理。
慈善家为爱放弃和律师争斗?
大家好,我是电竞周公瑾。
欢迎各位小伙伴来到本期的《第五人格不知道多少课》“隐藏剧情”今天呢~公瑾就和大家来聊一聊《第五人格》园丁日记中所谓的“隐藏剧情”,在我们的园丁日记中,其实并不是像玩家们所看到的那么简单,而这里面居然还有“隐藏剧情”,只是玩家们不知道而已。
好啦,话不多说,下面赶紧和公瑾来了解一下吧!第五人格:园丁日记隐藏剧情,慈善家为爱放弃和“律师”争斗!
在我们《第五人格》的园丁日记中,在园丁刚刚进入到庄园第二天的时候,我们的“慈善家”和“律师”就争吵不断,而他们之间的争吵其实和园丁一点关系都没有,但是呢~我们的园丁却因为他们两个的争吵声搞得自己非常头疼,就连睡觉也睡不好。
所以这个时候我们的园丁就找到了“律师”,并且打算和他好好谈谈,毕竟是律师先挑起争斗的,但是呢~我们的“律师”并没有领情,反而说到“问题不在我一个人,你为什么不去找慈善家谈谈呢?”
而当我们的园丁来到餐厅寻找慈善家的时候并没有发现慈善家,而慈善家这个时候其实早已经来到花园当中了,并且将放置在蟾蜍脚下的“金球”给偷走了,但是呢~过了一会慈善家神情慌张的回到了餐厅当中,并且要求园丁和自己去花园。(叫园丁去看那个金球)
但是在园丁大声拒绝慈善家之后,慈善家却又偷偷回到花园之中藏了起来,而园丁在和医生闲谈之后,也是来到了花园之中寻找慈善家。
不过园丁找遍了整个花园都没有发现慈善家的踪迹,毕竟慈善家是一个小偷嘛,对于隐匿这个方面还是很在行的。而正在园丁又为“慈善家”和“律师”争吵的事情感到烦恼时,我们的稻草人居然说话了!
而很多玩家都认为这个“稻草人”就是慈善家事先假扮好的,但是呢~真相并不是这样的,因为我们的慈善家一直躲在门口旁边的草丛当中,而也正因如此“慈善家”目睹了园丁“臆想症”复发的全过程,并且也想到了和园丁亲近的方法。
没错,这个方法就是满足园丁的要求,不再和“律师”继续争斗,并且假扮“稻草人”然后和园丁走得更近一些,并且与园丁进行拥抱!
但是呢~园丁在感觉到“稻草人”有了体温之后,迫不及待地想要告诉医生“艾米丽”,因为医生是园丁的天使,同时也是为了证明给医生看,自己之前说“稻草人”会说话的事情不是假的。
而我们的慈善家,为了避免被拆穿也是从“稻草人”中出来了,并且用花园中的稻草重新做了一个“稻草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慈善家是多么的喜欢园丁了,因为慈善家为了园丁,自愿放弃和律师作对,并且不惜假扮稻草人来靠近园丁。(其实这也是园丁日记中的一个隐藏剧情)
好啦,本期的《第五人格不知道多少课》到这里就要结束了,不知道大家觉不觉得“慈善家”非常喜欢园丁呢?或者是说小伙伴也发现了这个所谓的“隐藏剧情”呢?接下来不如让我们在评论区好好的聊一聊吧!
PS:最后非常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喜欢公瑾的不妨点个关注哟!嘿~别忘了点赞、转发哟!
你对律师的印象是什么?
感谢您的邀请,由我来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一、关于律师
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我个人认为,一个好律师,必备三点,即敬业、专业、尊业
1、所谓“敬业”,其实就是你的工作态度,你的责任心。这是成就任何事业的基础,既老生常谈又历久弥新
刑事案件被告人大都是盗窃犯、诈骗犯、抢劫犯等宵小之辈(so姐的心理阴影面积一直很大),很多人都请不起律师,随着这几年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必须赞一个),被告人得到法律援助的机会增多。但是因为法律援助的政府补贴少的可怜,很多律师都是迫于完成任务的压力无奈接受,糊弄差事的人不在少数。
也就在这种案件中,最能反映一个律师的敬业精神。庭里有过一个贩毒案件,法援中心基于被告人申请给其指派了律师,该被告人到案后一直认罪,本感觉法援律师可有可无,可没想到开庭的时候,这个法援律师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原来他庭前对公诉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对比,找到了一个尚未被发现的证据瑕疵:公安机关在毒品称重时对部分毒品只称了毛重,没有去包装,而这个案件指控贩卖冰毒不足50.4克,后来经过再次称重,这毛重一变成净重就不足50克了,被告人刑期从法定刑十五年有期徒刑直接降档,被告人就差扑上去喊亲爹了。这个法援律师拼的就是敬业精神。
还有一个交通肇事案件的律师,也让我印象深刻。一个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后又弃车逃逸的被告人,一直辩称其被抓获时正徒步返回案发地准备自首。检察官和一审法官都没有采纳其辩解、为了证实他的辩解,二审律师调取了该段高速的详细路标地图,邀请法官、检察官一起现场核查,其开车在事发地的高速公路上兜转了一天。
根据交警部门执法记录仪晚上拍下的模糊视频,一个路标一个路标的排除,终于确认了被告人到案的具体地点:位于某休息区上匝道后向北500米处,经过与被告人的口供、到案说明进行交叉对比,结果证实被告人其实从服务区上高速后在往案发地相反的方向行走。虽然在这个案件中辩护人的努力由于被告人对其的不诚实而白白浪费了,但他的敬业精神却深深打动了法官和检察官。
2、所谓“专业”,其实就是对工作不断学习钻研,精益求精的过程。一个律师安家立命的本事就是自己的专业水准,但是专不专业大多是体现在细节上
(1)庭前准备很重要
在开庭之前,律师提交给法官的证据材料往往造就法官对律师的第一印象。法官也是人,也会有喜恶。很多律师往往把被告人家属收集的证据往法院一丢,不整理不说明,有些证据材料到法官手里皱巴巴、脏兮兮的;还有的律师提交申请书、辩护词连个基本的文书格式也没有,让人连看的欲望都没有。
其实,只要有空闲时间,法官并不排斥与律师就案件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整齐划一,前附标识清楚、一目了然的证据清单,对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都有简明的表述,无疑会让人触目清爽,更容易被接受。
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能提供证据的很少,大多是从检察院提交的证据中找出自己的突破点。因此律师庭前尽早完整的阅卷就显得很重要,很多好律师阅卷的装备就很齐全,每次阅卷必携带拍照设备和简便的扫描设备,又快捷又全面,相比那些啥都不带,到法院要求书记员给他复印几百页的卷宗或者一个人霸占阅卷室慢腾腾摘抄要点的律师,在法官眼中自然是此喜彼烦了。这个社会在不停的进步,你若跟不上只能被淘汰。
更专业的律师,会提前做好相关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以及相类似案例的搜集对比工作,特别是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例。虽然我们国家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同在一片红旗下,头顶同一个国徽,其他地方的案例并非没有借鉴作用,特别是在法官对案件还没有定论之前,同类案件的案例对其开拓思路,多角度考虑案件,准确的进行法律适用具有诸多好处,对于并不想办错案办次案的法官自然是举双手欢迎的。
(2)、庭审辩护见实力
有些律师当庭或庭后抗议法庭打断其发言,认为妨碍了其辩护的权利。我不否认存在少数法官不尊重律师无理打断其发言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少发生的。大部分情况是:被打断发言的律师,其庭审发言往往是老太太的裹脚布--又臭又长。怨我打断你吗?你丫(原谅我一个淑女说脏话)一个人辩护阶段洋洋洒洒半小时,把其他辩护人的尿都给憋出来了,这咱也就不说了,法庭发言首要一条:围绕争议点展开,逻辑清晰。你也不看看你自己逻辑是否混乱,翻来覆去就那几层意思,还絮叨个没完,你以为你唐僧呢,连菩萨都想掐你脖子。
律师法庭发言一定要逻辑清晰、言简意赅,有时间观念。一则逻辑清晰,在证据质证的基础上逐一解析,有理有据,说服力强;而言简意赅、简明扼要能一针见血的指明问题所在,更彰显律师的法律功底,让法官容易抓住重点,便于法庭归纳律师意见。
二则法庭开庭,特别是刑事庭审时间本来就很长,一审案件短则半天,长则一天,二审时间短些,也要一二个小时,法官和执勤法警几乎天天坐庭,烦不胜烦,自然希望庭开的又顺又快,对话多又说不到点子上的律师就不待见。另外律师发言要吐字清晰,声音洪亮,这也是律师专业不专业的基本功。靠嘴皮子吃饭,如果你连让别人听清楚自己的话都困难,还怎么指望说服别人、让别人认同你。
(3)所谓“尊业”,其实我想表达的就是律师对法律职业应保有的一颗敬畏之心,以赤子之心对待法律,对待其他法律从业者、以及对待当事人
刑辩律师这口子也是有一定的圈的,资源广或有名气的律师往往收费较高,但是请他们的人还是很多。这类律师一般同时带着多个徒弟,多半是没有案源的小律师。团队合作自然是好的,高效又集思广益。但接触的多了,慢慢你也能看出个三六九等。
有些大律师对法律有饱满的热情,越钻越精,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精进,其所带的团队也成长很快。而有些大律师名头响了以后,就“两手不沾阳春水”,案子接了以后一股脑的扔给助理,既不认真指导也不实际研究案件,阅卷、接见、开庭准备、辩护材料都是别人给他弄好的,甚至与法官沟通都是通过助手,他只负责开庭来走个秀,法庭上运用多年从业练就的气场,抑扬顿挫、口若悬河,精彩表演一番,让当事人及家属看的满意。
大律师,这钱没白花!而对案件是否存在一些需要仔细推敲、细致求证的地方,他并不知晓也不再关心。对这种大牌,我一贯嗤之以鼻,因为慢慢的你会发现,他早已是个商人不再是一个法律人。
还有一些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搞好关系,最好能称兄道弟。与法官搞好关系本无可厚非,熟人好办事嘛,两厢相熟了,工作上能提供方便的自然提供方便,还能顺畅的沟通与交流观点,何乐而不为呢。但君子之交淡如水,各司其职守本分,方便归方便,原则归原则,能为了你阅卷晚下班,不代表会因你乱定案。
你若有此想,便已是对你自己的不尊重;更有些律师口无遮拦,讲话不分场合、不看对象,对法律缺乏起码的维护和敬畏之心。为了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对其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甚至拉法官下水。
庭里有个入室盗窃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事发后多年才破案,被告人到案后一心保命,散尽家财想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以求谅解,本来被害人家属接受调解,法官背靠背调解的效果也还不错,只是赔偿数额双方还没最终敲定。
结果被告人律师在公共场合拍胸脯对其家属说:“我和法官打过招呼了,死刑肯定不会判的,撑死了也就是咱多花点钱,被害人家属就想要钱。”此话不过几天功夫就传的沸沸扬扬,被害人家属羞愤难当,坚决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拒绝接受调解,还对承办法官提出质疑,一个案件就这样被打了死结,承办法官无辜一身骚。
三、如果我找律师,我会找的律师要符合如下条件
1、找证书。查看律师的执业资格证,这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证件从中可以看出律师的执业时间以及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2、看爱心。看看律师的法律咨询解答情况,这是律师专业知识的直接表现和律师职业素养的体现。
3、读简介。 可以从律师个人简介中了解该律师的从业经验、教育经历、社会职务、专长擅长等。
4、查胜率。逛逛律师专栏看律师的办案经历和辩护手记。从各类司法文书职业日记中了解律师打赢的官司。
5、估能力。看律师执业生涯,接案数量,尤其是大案数量,经办的多是哪个专长的案件; 看胜诉判决书数量;了解律师的专业能力、分析能力、和社会能量等综合能力。
6、评态度。从和律师的单独接触交流中评判律师的态度,是否善于沟通,态度是否热情、细致、认真负责。
通过上述6步以后,我会认真回顾我和律师初步接触过程是否实现了以下六点:
1、他对我的委托是慎重的。他能认真听取我对陈述,客观地帮我分析利弊,不会轻易喧宾夺主,替我作决定,或者引诱我作决定。
2、事件是由我决策的。他会帮我正确分析证据中的不足地方,按照他的经历告诉我对方存疑问地方,听取我的合理解释后,提出建议,由我决策。
3、我已清楚自己。他会告诉我法律关系我的情况相应规定,我的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在哪里,错在哪里,让我心里有数。
4、他通过正当途径帮助我。他不会引诱我筹备钱去给法官送礼。他会告诉我如果他帮我出庭时,他准备怎么做,求得我的同意。
5、他告诉我他责任。当然,他会问我能做什么,他需要帮我做什么。
6、他的收费我会接受。他会直接告诉我律师代理费的多少,让我认真考虑后给他回话。
通过上述过程,我会对律师有很深的印象,通过双方的认真配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上述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成都请律师要花费多少钱?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五)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六)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3.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三、附则
1.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符合本行业指导标准的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行业指导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该律师事务所采取约谈其负责人、进行内部通报等监督管理措施。
3.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4.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5.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6.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经四川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6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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