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籍调查(办不动产证申核材料初申是哪个部门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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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办不动产证申核材料初申是哪个部门申核?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二、办理不动产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不动产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流程时怎样的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2、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不动产权房基地本儿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宅基地首次登记等问题有明确规定。

10.1 首次登记

10.1.1 适用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1.2 申请主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10.1.3 申请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肠碃斑度职道办权暴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4 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1)是否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5)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房屋分割该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房屋分割后的面积如何认定

如果房屋分割后符合不动产单元登记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房屋分割后权属界址等变化,申请人在不动产的变更登记申请中应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绘报告。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动产登记部门还需审查相关的权籍调查,因而笔者对此作如下说明。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地籍测绘》的要求,分割以后如何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分摊面积呢?一般的方法是,按原先设计图纸以及变更后的图纸,重新测绘计算,但这样操作有两个缺点,一是工作量比较大,有些幢的业主共有人会不配合而导致测绘无法获取相应数据;二是由于测量的误差不可避免,或测量计算规范的调整,会造成前后两次计算的建筑面积不一致,而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笔者结合具体实务操作,在原先计算建筑面积没有大的错误的基础上,为避免矛盾发生,探索形成如下分割房屋的面积计算技术路线:先测绘出分割前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割后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分割前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之比,然后根据分割后的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及其面积之比,计算分割后的各房屋建筑面积,最后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分摊面积。

比如:一处房屋A的建筑面积S,土地分摊面积为T,该处房屋现分割成两处B和C,可以测绘出分割前房屋A套内建筑面积s,以及分割后两处房屋B和C的套内建筑面积分别为s1和s2。那么分割后的两处房屋的建筑面积S1和S2,以及两处房屋的土地分摊面积T1和T2分别是多少呢?

分割房屋B的建筑面积:S1=S×s1/(s1+ s2)

分割房屋B的土地分摊:T1=T×s1/(s1+ s2)

分割房屋C的建筑面积:S2=S×s2/(s1+ s2)

分割房屋C的土地分摊:T2=T×s2/(s1+ s2)

以上分摊其实就是按比例分摊方法,只考虑分割房屋用途一致的情况,如果有用途、功能不一的复杂情况,还应考虑不同的功能分摊,具体可参见相应的测量规范。

不动产房屋分割登记应提交材料及工作建议

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人在房屋分割后,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同时提交不动产证书,房屋分割变更材料,有批准权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就房屋分割登记还存在一些特别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第一,新建商品房已办理国有建设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但未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分割时,应征得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的认可,或由其出具相关意见。

第二,没有施工图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办理相应分割登记。针对找不到任何资料依据的历史问题,建议按一直以来的实际使用现状进行分割,同时请权利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历史现状进行确认。

第三,房屋是否可按层分割,以及按幢的情况。房屋按幢办理了国有建设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而后需按层进行房屋分割的,因施工图一般分层设计,所以不涉及施工图的调整,但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该层分割时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比如,一般综合性的宾馆酒店就不宜以层来进行分割登记。

可能还会有人提出,房屋最大的基本单元是幢,幢是否一定能作为基本单元来登记呢?在建筑区域平面布置中,有些幢只是为其他建筑物服务的配套设施用房,只有与其他建筑物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物的独立使用价值。因而房屋分层、分幢登记的,仍需征求相应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房屋分割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比如说,工业用途改为商业用途,建筑物的荷载发生变化了,承重构件所承受的荷载也发生了变化,可能要对原建筑物的承重构件进行加固。除此之外,还应征得规划部门意见。房屋分割时涉及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民用建筑时,应当提交民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综上分析,为确保房屋分割合法合规,确保房屋分割后不动产的独立使用,房屋等建筑物分割导致基本单元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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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籍调查完成后多久下证?

一般需要30天。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化调查成果信息公示表是什么意思?

全称为农村不动产权籍(房屋一体)调查公式。让人们核实登记申报的内容有无偏差和错误。例如权利人姓名,建房年份,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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